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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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若有多人至殺生業道」,已下第二半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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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殺成自業道。「論曰至亦成殺罪」,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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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殺生自成業也。論「唯除若有至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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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罪」,明他殺生自不成也。如文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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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今次應辨至殺生相者」,自下有四半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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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善業相。此半行頌明成殺業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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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三緣成殺生:一由故思、二由他想、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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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殺。或開為四,殺生為一緣也。《雜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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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有欲殺生心」,當此論故思。「眾生想」,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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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論他想。「第三緣殺生」,與此論不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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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不誤殺」。直言殺生,若不簡誤,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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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命,兼上二緣即成殺罪。此據無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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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誤殺者,如有欲殺強人,誤殺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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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成業道。此據有簡別殺。據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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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不相違。「論曰至殺生業道」,此據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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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心殺不誤方成業道。論「有猶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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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成業道」,此無簡別心殺,但殺眾生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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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道。《雜心》據此,但言殺生。論「於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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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滅蘊如何成殺生」,正量部問也。問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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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部宗云,有為蘊剎那自滅,不待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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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殺?謂過去已滅、現在自滅、未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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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論「息風名生至鈴聲名殺」,答也。息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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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生,令息後念不續名為殺,非是令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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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名之為殺。如滅燈光鈴聲名殺者,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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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同許燈焰、鈴聲剎那自滅不待客因,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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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令滅、執鈴斷聲,但令後念不生,非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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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滅,故引共許為喻。論「或復生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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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罪所觸」,第二釋也。命根為生,後解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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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正量等同故。《婆沙》一百一十八云「問: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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