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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已分別殺生當辨不與取」,自下半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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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成盜相。「論曰至不與取罪」,辨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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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分別、無分別應如殺說;不誤、故思,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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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後門。一發盜故思、二於他物中、三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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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想、四起盜加行、五不誤而取令屬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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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他物己物想,欲盜四、誤盜五等,皆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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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論「若有盜取至望守護者」,此兩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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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解為勝。《正理論》云「有說:此罪於能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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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彼自盜應無有罪。是故前說於理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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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一百一十三多解,評取佛處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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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若有掘取至餘例應思」,迴轉物者,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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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物等。《正理》云「若盜他人及象、馬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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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住處,業道方成。」《婆沙論》云「若取兩國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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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藏。若轉輪王出現世時輪王處得,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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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王都無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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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已辨不與取當辨欲邪行」,自下半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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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成欲邪行。「論曰至亦犯邪行」,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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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行、不應行,如文可解。論「有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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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至方謂非時」,敘異說。無評文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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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誤言至而非業道」,非道等者,等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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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非時等誤,皆不成業道也。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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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他婦至成業道耶」,問也。論「有說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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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至於餘究竟故」,兩說無評。《正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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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於苾芻尼至得業道耶」,問也。論「此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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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至況出家者」,答也。此論引自妻、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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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而釋從國王得,更無異解。《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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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苾芻尼等如有戒妻,若有侵淩亦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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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有說:此罪於所住王,以能護持及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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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王自犯,業道亦成。故前所說於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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