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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釋義也。《婆沙》一百二十一云「見、聞、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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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非識。然舉識者,顯眼等根必由識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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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取境,以同分根能有作用,非彼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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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問:何故眼等三識所受各立一種,而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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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身三識所受合立一種名為覺耶?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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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友說曰:三識所緣皆唯無記,境無記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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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覺名。又以三根唯取至境,與境合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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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覺名。大德說言:唯此三根境界鈍昧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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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尸,故能發識說名為覺。」此論言「無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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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世友義。「如死無覺」,是大德義。此論說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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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取根,如《婆沙》釋。論「何證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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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理教證知眼見、耳聞、意知三識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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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論「由經理證」,略答也。論「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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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者至不爾大德」,引經證眼見也。欲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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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此是貪之異名。「阿賴耶」者,此云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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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延底」者。此云執取,或云趣入、或云沈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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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母答言不爾大德」者,貪是別相煩惱,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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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於不曾見色不當見色等起貪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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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爾。論「諸所有聲至不爾大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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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經證耳聞、意知。廣說乃至同前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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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復告大母至何名所覺」,此證能覺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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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也。前告鬘母云:眼見、耳聞、意知。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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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三識能覺。復告鬘母:所見、所聞、所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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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既離所見、聞、知外別立所覺,故知三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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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所覺,能覺即是鼻、舌、身三。若不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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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覺者,色、聲、法境定非所覺,是所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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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所知境故。汝將何境為所覺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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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香、味、觸在所見等外」,既非所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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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彼三境應不起言」,是名為理。前是經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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