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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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釋本論也。《婆沙》既言於後起以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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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說,故知前時已成根本。若謂前時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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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即於此位成根本者,《婆沙》應言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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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以加行聲說。論。「如無有過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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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行聲」,論主正《婆沙》,釋文可知。《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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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如本論說:頗有已害生,殺生未滅耶?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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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此言何義?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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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義者,以殺生時,起殺加行總有三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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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由內,謂拳擊等;二唯由外,謂擲石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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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由二,謂揮刀等。於此三種殺加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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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殺生命雖已斷,而能殺者生想未除,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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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殺生不捨加行。由此本論作如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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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於殺加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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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生聲,故得說為殺生未滅。此亦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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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如何名加行?毘婆沙師作如是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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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後起說加行聲。所以者何?以能殺者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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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行想猶未息故,於所殺生已命終想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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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故,立加行名。如何但言此於後起?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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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是說:及於根本。所以者何?以所殺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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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有後一剎那時,及此後時多剎那頃,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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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行皆容未息。是故應言:此於後起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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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說加行聲。無勞復說及於根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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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後分聲亦攝根本故。要於所殺死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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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能殺方成殺生根本。豈不根本及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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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皆於所殺死有後生俱可名為殺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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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是故應信毘婆沙師於本論言極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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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論「若爾于時至根本業道」,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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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何為不成」,此反問也。論「以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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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答也。論。無表於此至根本業道。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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