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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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見等境唯有所見等,欲等亦不生,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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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但由自分別故。我隨經義解此經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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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經主隨自分別。」又云「又何意趣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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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二師違理教釋,而偏憎背毘婆沙者?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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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教言,且彼二師所釋違教。所見等相,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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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經中於色等境分明別說,而彼棄捨,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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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故。亦與隨教正理相違。說五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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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具有四,第六境上唯有三等。然法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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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所見名,非聲等中可名所見。如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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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去、來世等,此皆意識不共境故。曾無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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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言耳見聲、鼻見香等,如何五境皆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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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唯非第六?又彼自說:若意現證名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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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既所知,應名所見,現所證故,猶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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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此有何理唯五所證立所見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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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味、觸名為所見,無經妄立。法不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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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違經說無。又立比量。法定是所見,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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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證故,猶如色等。就他宗比量。前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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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現所證境名為所見。既許法亦是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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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如何非見?又後師釋:自內所受及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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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名為所知。若爾,眼見何緣非是自內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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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則所見應即所知。又所覺、知應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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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是意識自所證故。又諸比量,現量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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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正理人皆所共許。若比量境方名所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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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所覺在所知先,故彼二師義無端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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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且止傍言至布灑他時」,三重問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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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可解。論「若不動身至應設劬勞」,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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