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梵網經古迹記

梵網經古迹記 · 新羅 · 太賢集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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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作罪亦復應然,如何智輕愚者為重?答: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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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不爾,自作自受非他制故。謂如狂夫觸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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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智者雖觸避刃無損。又如闇室知柱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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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不知有柱打著即重。愚智作罪道理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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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論》中智所作罪如投鹽池,如彼頌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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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投大池,其味無有異;若投小器水,醎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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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飲。」第二、犯失壞者,如經「若有犯者」至「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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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此中「若犯不得現身發菩提心」者,若犯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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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入七遮者,更不能受菩薩戒故。所餘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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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本業》許重受故。問:犯重失戒,何故《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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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云菩薩戒有受法而無捨法,乃至廣說?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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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多釋。元曉師云:若於三乘教,發心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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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若聞一乘教,永無退失故。然新教宗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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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定。義寂師云:功能雖失,種體常留,《瑜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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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如次說異。此亦難解,聲聞戒種亦常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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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解如宗要。言「亦失國王位」等,顯因亡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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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利也。當墮惡趣,失壞世間及二乘果,何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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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三賢十聖三身妙果。言「佛性」者,謂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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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以體性故。言「常住」者,通餘二身,如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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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無間相續常故。「不聞父母三寶名」者,謂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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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及出世間無能救也。餘文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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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經古迹記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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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末)梵網經古迹記卷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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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佛告諸菩薩」至「四十八輕今當說」。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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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別誦輕戒。此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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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誦出,後結勸奉行。此初也。此諸輕戒,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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