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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諦云:「謂前四梵福更加六種:一為救父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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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自身命;二為救母命捨自身命;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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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如來命捨自身命;四於正法中出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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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出家;六未轉法輪請轉法輪。」《正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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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云「已離欲者修四無量,生上界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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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壽樂。若未離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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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勤修習慈等加行,彼亦如修無量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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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劫天樂。豈不前說,欲界無有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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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招一劫異熟?無一善業,猶如不善。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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剎那能招劫壽。依如是理,故作是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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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事發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樂。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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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彼死復於中生,故劫樂言無違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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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財施已說法施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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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論曰至自他大福」,釋無倒無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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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施。《正理論》云「若能如實為諸有情,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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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心辨契經等,令生正解,名為法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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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如實言,顯法施主於契經等解無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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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無染言,顯法施主不希利養恭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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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不爾,便為自他俱損。」「契經等」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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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十一,即顯契經乃至論議。《婆沙》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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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法供養體云「評曰:應作是說,若說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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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發語心、心所法,若受者聞已生未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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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巧覺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養,總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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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以為自性。」又釋財供養體云「評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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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作是說,若所捨財、若能捨財者身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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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若能發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諸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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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造色增長,皆此自性。此與法供養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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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詳意論法施、財施,法供養、財供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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