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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今此不然,識所緣住,名為識住。如次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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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小論云:有說非眾多故為識住者,不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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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緣、相應、分義立識住。此應剝字,應言唯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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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故者。不然,是五義中未必皆須具五義,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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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中具一義即得。此大小文異,不可為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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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世間品》有情世間中明四識住,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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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多以唯眾生數立者。不然,誰言如此?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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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即是唯有情耶?故知約所緣立識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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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非情。問曰:無漏識蘊立識住不?義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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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如下文,無漏識非,以能益識而起貪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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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識住。今此無漏破裂生死,識所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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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識住。通在三界,如下文,以能起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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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如經言: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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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者,謂執受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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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緣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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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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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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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之取,取體即諸煩惱也。故下文釋識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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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住體即色等四,因緣即所起貪等。「若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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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諸煩惱事,謂諸惑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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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緣」者,即識住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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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因緣。因緣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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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取為所以故,故名因緣。諸師云:用四依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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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至廣說。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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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四是識果,依之起取者,用此為所緣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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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色等令識安住。所緣中含二義:若為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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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義,即通內外;若為所緣緣義,亦通。義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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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緣藉之緣,即前初解意。若作此解,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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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明識住,并解因緣竟。上來第一段文,明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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