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瑜伽师地论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 no.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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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一想數得與心王為因,亦得自所變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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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乘亦許即此想數不遮色生,亦不遮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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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爾,為如色心,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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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故,即同一因?為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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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并須曰此據因緣說者,如賴耶中一色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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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能生現行色,亦能生自類種子,而得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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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種子其相亦異,然此一種能生色非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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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是因緣。約此亦有不定過,亦可更以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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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汝有因之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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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非是滅,以不異生故,猶如其生。應更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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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得故」者,此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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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量部師立眼根等色一期停住,不經生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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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量破云:眼等諸色離剎那住外無別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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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為故,有生滅故,猶如燈電及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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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等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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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應非久住,所餘久住所不攝故,如燈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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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久住,定所餘久住所攝,猶如虛空。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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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等諸色無久住因,眼等燈等之中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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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故,猶如燈等;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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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隨一所攝,如虛空等異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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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是故當知」等下,結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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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若謂火等」等者,謂薩婆多救滅亦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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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火故,薪等方滅,此即火滅因。作此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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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應道理。言「由彼與彼」等者,言此火與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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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俱生滅,不可與滅為因。如火與薪俱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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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非生因,既與薪俱滅,何得與滅為因?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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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與滅為因者,火既薪俱生,生即應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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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現可得故」者,現見薪為火依,火不能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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