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瑜伽师地论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 no.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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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體生時即有滅相,便成相續斷壞過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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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體無滅相故,諸生時即有滅故,法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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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故,無斷壞。又滅相即自性是滅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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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而能為因滅諸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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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是無,滅相自性別有者。離彼法外別有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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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得故,不應理。若別救云:別有滅小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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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相者,離彼大滅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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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者,不可得故,不應理。又解:以法任運自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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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別滅相,而言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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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應道理。前解為勝。外人既雖見滅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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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滅壞,不能為滅緣,為復云滅相自性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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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不能獨為滅因者,火等為助伴方能滅。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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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主於心、心所任運滅中,更無物為助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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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如何乃言色等中火為滅緣?外人伏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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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生及色生時,各有別別功能,如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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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例其色法?心、心所亦不待助伴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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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今論主云:此差別功能不可得,徒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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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而無法體,不應道理。以上皆應有量。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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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即應二種俱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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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有滅功能,或無功能,有過失故者。此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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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以滅相為正滅因,火為助伴。今牒之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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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滅相、火等二種於一法處所總而言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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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功能故,即應二種俱於兩分有滅功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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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功能。火為助伴,滅緣是有,何能不能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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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因?故無功能相亦如是,有正滅功能,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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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功。以此二望法皆是滅緣。以火例滅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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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緣,皆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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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緣故。二種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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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滅相為正滅。又如太師別抄,不能煩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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