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论疏与经论抄

地持義記卷第四

地持義記卷第四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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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初若可得者牒其所見。二離色等下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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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立。縱立有三。一者外人立色等外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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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相。故今縱之。離色等外應別有生。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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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立色等外別有生故。色等行起生相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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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故今縱之。色等行起彼亦應起。三者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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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行生起時相生亦起。便有二生。所謂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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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與生生。故今縱立應有二生。行及生生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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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生名為行生。生相始生名為生生。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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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句縱其所立。三若有行生及生生者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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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異。徵定所計。若有二生不過體一不過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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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見出彼情未可專定。是故言或四。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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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破其所執。若一謂別彼空無義。就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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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若言相生與行體一。行外更無相生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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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勞立之。若別已下就別以破。若別有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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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不然。總舉直非。若異行生非相所為。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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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非。如牛二角。兩體別故不相因起。二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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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兩體各別。云何行生相生所生。行生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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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不然。牒以結非。上來破生。如生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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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破住老。准上可知。下破壞相亦有四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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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若壞有自性者。牒其所見。外人建立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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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別有非色非心壞相能壞諸法。故今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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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壞有性者彼應生滅。縱其所立。外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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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法外壞相體有生滅。故今縱之。應有生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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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壞生下徵以破之。若壞生時一切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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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滅者。就生徵破明有壞時無諸法也。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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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壞不即法。不即法故不應說言與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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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能壞諸法。如入滅定。借喻類徵。若壞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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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一切行應即生者。就滅徵破明有法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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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相也。以有法時無壞相故亦不應言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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