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仁王經疏

仁王經疏 · 唐 · 圓測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3, no.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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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別請者,是人定失一果二果三果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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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名比丘。是其不得國王地行、不得飲食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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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有五百大鬼常遮其前。是比丘七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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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佛、佛不授手,不得受檀越物。五千大鬼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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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其後,言佛法中大賊。諸比丘應作次第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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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七佛法如是。次第僧中,有佛化僧、四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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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菩薩僧、七賢僧、凡夫僧,欲使四方檀越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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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僧故,莫別受請。」具說如彼。又《梵網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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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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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僧,而別受請,即取十方僧物入己。」又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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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別請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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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漢,不如一僧次一凡夫僧。若別請者,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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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七佛無也。」具說如彼。《居士請僧福田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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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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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當知爾時不久。釋曰:第三、結過。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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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大王是汝等作。釋曰:第三、滅壞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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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別有四:一標過名、二辨過相、三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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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四結過重。此即初也,壞亂四部所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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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自恃威力弟子。釋曰:第二、辨過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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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制四部所行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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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百姓疾病破國因緣。釋曰:第三、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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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也。由制四部,現感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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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說五不盡。釋曰:第四、結過重也。如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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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大王非法之行。釋曰:第三、誡約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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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律。文別有四:一總標過失、二別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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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三「非法」等明非法囚禁、四「當知」等者結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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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此即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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