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仁王經疏

仁王經疏 · 唐 · 圓測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3, no.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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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必逐;有現業處,報定同時故。後之一喻,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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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後報。如人夜書,火滅字在。現業雖滅,二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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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或可前二通喻三時,若有三業必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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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如聲形處必有響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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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三界果報亦復如是。釋曰:第三、合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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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大王如兵奴法。釋曰:第五、誡使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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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四別:一橫制、二使役、三攝錄、四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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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制有三:一能制人、二橫制誡、三屬當白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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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兵奴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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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若我弟子是兵奴法。釋曰:第二、使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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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文有三節:一立籍、二強使、三顯非佛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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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是兵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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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統官攝僧兵奴之法。釋曰:第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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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也。文有四節:一官攝、二典攝、三僧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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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是獄囚,兵奴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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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當爾之時佛法不久。釋曰:第四、示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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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大王非佛法僧。釋曰:第六、誡自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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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國等緣,自作自受,非佛法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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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大王常所行道。釋曰:第七、誡謬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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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四別:一示善、二示惡、三謬信、四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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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示善。此經乃是七佛法器,十方諸佛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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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行路,故應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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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諸惡比丘破國因緣。釋曰:第二、示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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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諸惡比丘求名利故,於王等前,自說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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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國因緣。比丘自說,名為破法;教王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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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破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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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其王不別不依佛法。釋曰:第三、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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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王等不知求名利故,信受諂言,橫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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