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辩中边论述记

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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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論所明義中。有十能作因義。即是對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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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卷等。即依彼十能作義。應知此處十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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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謂名同彼而義望異。然此能作皆增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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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望遠故。舊論此文極難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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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十能作者至於眼識等。述曰。眼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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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因。識等是果。然對法說生起因者。謂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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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望識。舉所生眼等果。取和合識等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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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舉因體亦無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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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二安住能作至如光明於諸色。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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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對法說。如燈於眾色。此處望寬。餘文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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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五變壞能作至成鐶釧等。述曰。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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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如工巧智於金銀等。此中望假者故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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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彼望實法言工巧智。依假假者。實實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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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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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八信解能作至如因於宗。述曰。雖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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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宗無別如烟於因不殊。然烟望生解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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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故。名信解能作。以因望所成之義故。名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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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能作。雖二義齊。以所差別分二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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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十至得能作至於涅槃等。述曰。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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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等至能作。然非是定名為等至。以緣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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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故名至得。慧至於滅得此涅槃故。彼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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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總聚諸法故名等至。平等至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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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依如是義至於識等所作。述曰。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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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等說十能作而不見頌。今者所說或引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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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或天親自說。舊說之都無二頌。於二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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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之一頌烈能作名。第二一頌出能作體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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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烈名中。初一句舉數下三句烈名。出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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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果中。上三句出能作體。下一句出所得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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