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辩中边论述记

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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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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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於四正斷有懈怠障。述曰。正體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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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是持業釋。言四正斷亦帶數釋。體相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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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名正勝等。如別抄說。障體即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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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於四神足至隨減一故。述曰。神謂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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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神之足者即三摩地。神之足故。是依士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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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神足者亦帶數義。此欲等四神足助伴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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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時闕一。是神足障。於八斷行亦隨減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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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行者。如對法第十及下卷等云。謂欲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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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正念正知思捨。障體即定障。未斷便令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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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必是定障。減一即是障。問欲勤心觀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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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伴故。減一可為障。其八斷行於神足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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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力闕一為障。答修習神足必依斷行故。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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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是神足障。此何故八。有四義故。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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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即欲勤信三。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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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安一。繼屬即正念正知二。對治即思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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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法第十及下卷說。此上三在何位。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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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菩提分品。然今且判在資糧位。然未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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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在何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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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於五根至勝善根障。述曰。下相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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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脫分滿方修五根。諸論說此。在煗頂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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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種頂解脫圓滿之位。不得五根。乃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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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或障體即不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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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於五力至有羸劣性。述曰。諸論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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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忍第一法。即五根時猶障所雜。是下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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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五力障。雖闕下品。順決擇分亦是力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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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設有時。為障所雜故不說也。或障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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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於七等覺支至所顯示故。述曰。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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