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理门论述记

理門論述記

理門論述記 · 唐 · 神泰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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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不成。隨一同品不成。猶預同品不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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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同品不成。其同品中有非有等。皆隨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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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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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於當所說能破者於當所說因。是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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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即是下文言能立也。相違不定者。即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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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破。此文具足應言。於當所說正唯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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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於當所說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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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不定中。唯有決定共許言詞。說名能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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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相違及不定。說能破耶。謂彼立論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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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違及不定過。其敵論人。俱能現彼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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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違及不定過失。說此過真立敵俱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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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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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互成故者以共許方成立破故。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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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過。是互不成。互不成是立因。不是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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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能決定能立能破也。言復待成故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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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論對聲論。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然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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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性因。若勝論師。以生為所作。即聲論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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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聲論以顯為所作。即勝論不成。即應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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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更成立聲是生所位。隨緣變故。如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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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猶豫者是猶豫不成。若更成立言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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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無火。以有故非烟故。諸有蚊非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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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定無火。如餘有蚊處。或云。彼處定有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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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見烟故。如餘近見有烟處。其俱不成。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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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成。不可重成得。故不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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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夫立云何者總是外人間。夫立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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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故言立宗法。亦可有法宗眾法。故言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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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重更以餘通是宗法性為因。成立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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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之法無常性也。不成立宗家有法。此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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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若即餘因法。成立有法為有。成或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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