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理门论述记

理門論述記

理門論述記 · 唐 · 神泰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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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應以二言中說。不定有五。應以多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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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何故頌中但以一言中說因。乃至一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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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故前頌中二正因。總名正因。二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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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總名違因。五不定因亦總名不定因。言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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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切因等相中皆說所說一數同類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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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頌中所明一切亦正因。等取二相違。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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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中。雖有二因。應二言中說。五不定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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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中說。然前頌中。皆一言中說者。若法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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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皆不可說。今就意識相分。於二正因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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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因相分。括二正因上。如線貫華。此是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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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為一數。可言說法。又其二正因上假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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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種類。亦可言說。故言皆說所說一解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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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二故違因。總說為一相違因類。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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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因。總說為一不定因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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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勿說遍因者若如勝論第二佐句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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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一實數。指二因上。名一正因。復有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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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異句義。括二因上。令二因相似。名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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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相違不定亦爾。今陳那破。若以實一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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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同類。括二因上。說為一正因。或一相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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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者。便捨本因自相。不得為本因。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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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非一實數。故云勿說二相乃至猶為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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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事云何。如二因若別合說。即成一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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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勝論師。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所作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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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如瓶等。更於復時。別令聲論師。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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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論師。立聲是常。所聞性故。猶如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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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師復別立故皆無過。若此二師。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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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說合此二因。為一數及一同類括布便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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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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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應四種皆云何者此古因明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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