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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故」者,無生智覺知。論「三十七法至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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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分法」,釋三十七名菩提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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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此三十七體各別耶」,已下一行頌,第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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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論曰至餘九同前」,明十法為體。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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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體也。《婆沙》九十五有三說:一說同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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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開戒為二,以十一法為體;一師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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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謂正語、正業、正命。此論合說,以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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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開合雖異,於理無違。問:何故唯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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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婆沙》廢立。問:何故一切色中唯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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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有立覺分非餘色耶?答:正語、業、命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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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聖道勢用偏增故立覺分,餘色不爾。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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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能為穀,餘色不爾。又《正理》云「何緣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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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覺分?覺分唯是順定善法,心俱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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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勝順能。表業不然,是故不立。問: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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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心為菩提分法?復次心於雜染、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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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中勢用均等。菩提分法於清淨品勢用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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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是故不立。復次菩提分法輔佐菩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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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應輔佐於覺,如王無有輔佐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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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大地法中何故但立念、定、慧、受為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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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法?答:念、定、慧三順清淨品勢用增上,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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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分法亦復如是,故攝此三。受於雜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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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品中勢用俱勝,故亦立為菩提分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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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師說:受於雜染勢用雖勝,而於淨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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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益事。如旃荼羅性雖鄙劣,而與豪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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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益事,故亦立為菩提分法。想、思、觸、欲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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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染品勢用偏增,故不立為菩提分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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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觀勝解偏增,菩提分順真實觀,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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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解非彼所攝。有餘師說:菩提分法學位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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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至無學位勝解方勝,故不立為菩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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