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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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為神,所依止義名之為足。論「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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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說至足謂欲等」,述異釋也。論「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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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分至增欲心故」,論主破也。《婆沙》說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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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慧、定、信、念、喜、捨、輕安,及戒分二。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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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勤、心、觀為神足體。勤、觀先有,雖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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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欲、心先無,應更加二至十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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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又違聖說至等持名足」,出違經失。《婆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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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一云「問:若三摩地是神亦足,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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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或應立五,何故說四耶?答:唯三摩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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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神足。從四因生,故說為四,謂加行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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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欲力引發等持令其現起。廣說乃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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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觀力引令現起。由加行位四法隨增,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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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持起,故得定位。於一等持建立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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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此四何緣說名神足?答:諸所思求、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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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斷,一切如意,故名為神。引發於神,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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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足。然此神用略有二種:一世俗所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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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者所樂。若分一為多、合多為一,此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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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世俗所欣。若於世間諸可意事不住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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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於諸世間不可意事不住違相,於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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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安住於捨、正念、正智,此名為賢聖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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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三種神用:一運身、二勝解、三意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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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五種神用、一業、二異熟、三變現、四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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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心。業謂中有;異熟謂祚會等;變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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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德神用者謂四神足;發心神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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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天龍等。五神用中此說具德。」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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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信等至後名為力」,問。同是一信,如何信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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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為根,後名為力?論「由此五法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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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故」,答也。先下、後勝,故先名根,後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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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論「又依可屈伏不可屈伏故」,第二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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