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义断

因明義斷

因明義斷 · 唐 · 慧沼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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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云不正不名宗法者。云何理門九句。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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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宗法。又若初相中。兼簡餘相過。可得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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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遍是宗法性。但顯初相。既遍有法。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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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性。若言要是正因。方名遍是宗法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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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說遍是宗法性。即是已簡過盡。何須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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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定有等。又雖遍於宗。有不定故。非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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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應言正是宗法性。何須遍言。遍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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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諸過故。若言以遍不能離過故。須更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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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性。即應云正。正能離過故。無有正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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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即唯一句。已辨正因。不勞煩語。既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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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故知。遍是宗法性。但顯初相。故理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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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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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說為因。既說且言。明非具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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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云。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各有四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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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但置唯言。為異舊人。以雖簡過。有不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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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今雖置唯。還同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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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簡得不共不定。又若唯言。簡異品有。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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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唯言。但在同品。亦遮遍宗。以置唯同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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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故。故知。各為顯其自相。但同品定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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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相。有過生者。是餘相過故。異品遍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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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亦是但明第三相。雖異遍無。有過起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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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餘相。若云既簡過不盡。何須四句。今作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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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何乃偏責。故知。各別簡明自相後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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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相對而辨。方顯正因。煩不能具。於餘異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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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中。諸多解釋。皆應更思。悉未盡理。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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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者。方窮正理之妙門。得作者之深意。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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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句。非為徒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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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云。同有因法宗法不同有者。雖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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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而非喻也。故下文云。此因以樂以空。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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