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义断

因明義斷

因明義斷 · 唐 · 慧沼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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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理攝諸說盡。若因明中所說二相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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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一體義對。即瑜伽等言。所成有二。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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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二差別。即前第一對。二總別對。四相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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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前第二。且隨所爭。不過此二。據因明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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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二相。非如前說體性各定。三先陳後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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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辨宗依。是通前二對。但先陳者即為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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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說者即為差別。非定何法。即攝所成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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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所成者。名為差別。非所成者。即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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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故理門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但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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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非成前故。四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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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是。雖違有法及別義名二差別。相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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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然唯意許。不是言彰。如法差別。既不言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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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知。有法差別相違。亦是意許。雖通局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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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差別。局名自相。然此即前體義對攝。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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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許。即前總別對中別義。更無別體。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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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所陳。不過經中自共二相。如何說與經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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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答有三義別。一因明二相據前後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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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共二。以後別前。非如經說。縱雖前後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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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定。談法性故。二言陳意許。設經自性。對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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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許。亦名差別。三因明二相據通局分。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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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必貫於餘。不爾。喻無非成比量。即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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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前所說者。不必須通。因明論意。舉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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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故須通喻。雖不通喻。亦名差別。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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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然體不定。經汎通辨。雖遍不遍。二相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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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故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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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四無記辨二量云。如通果心。十四變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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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俱者。容通現比。所餘唯比。此出何文。通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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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心。為散為定。若依小乘。通果色心。可通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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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既或許欲界。即是散心。若依大乘。心色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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