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义断

因明義斷

因明義斷 · 唐 · 慧沼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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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因。皆是此句。何但第五辨相是非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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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失如前已述故不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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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云。假立無為常。以非作故。此無同喻。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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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如瓶。此是何過。乃至云。或可龜毛望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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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無處。名為異品。若望其因。應是同品。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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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詳者。今為詳云。龜毛常無。尚不得為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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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雖非所作。亦非因同品。若無所表常體。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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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同品。亦無所表非所作體。非因同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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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六不定別。別作八句中。且第一句。有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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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共非他俱云。如大乘師。對小乘云。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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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聲定是識變之聲。自許所知性故。無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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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者。其義云何。答此理不然。以何故。此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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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若對經部。夢所聞聲。彼許識變。若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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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極苦獄卒等所發之聲。亦許識變。俱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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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何得云無。若云獄卒許變。聲非許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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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無異品故。設有部宗。不許獄卒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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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者。對經部師。終有前過。又復立云。極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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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定是識變聲。於比量中。不見是理。但爭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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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非識變。故設救云。極成之聲。攝獄卒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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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之聲。理亦不爾。非遍許故。諸空見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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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有故。何得極成。據立敵同許。即名極成。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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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過。成唯識論。既取為喻。故共同品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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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成之聲是耳識變。許所知故。如耳識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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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餘宗不立有三分故。夢中耳識。許不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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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卒叫聲。第六變故。設許耳識變。即極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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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入有法故。非耳識變。皆為異品。所知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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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遍轉故。為自共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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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云。有唯犯他共非自俱句。云如小乘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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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乘云。極成之聲。非是識變聲。所知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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