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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決定無異。結會究竟是名結。既由結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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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究竟。明唯前三。能立不足。又復標云。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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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八。今者言三。違彼說故。若云合結助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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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故。唯前三者。此亦不然。喻亦助因。應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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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又無唯字。故知。引非。若爾無著等。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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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因明。立八為能立。今陳那並遮。若爾天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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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不解因明。今陳那設遮。又豈天親。不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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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對法論等。立五為能立。五八既不說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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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三何要同古。故知。作者意別各不相違。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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疎合離。取捨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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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引理門云。於比量中。唯見此理。乃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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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合結等。此意。以論云為於所比。顯宗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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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說因言。為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說喻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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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所比。故說宗言。於所比中除此。更無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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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分。故知。陳那說宗因喻。云唯三分者。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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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答不然。前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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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比處。此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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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即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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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不說其宗。又云。於所比中故宗為所比。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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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因喻。能比即能立。故不取宗。云唯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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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故定三相。唯為顯因。由此道理。雖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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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說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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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故知。宗為所立。三相能顯。即為能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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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證。立理設難。並如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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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對法瑜伽云。對法中合。即瑜伽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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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解對法合支。如遮破我類遣執常。復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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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同類等。即此同喻等。其義云何。答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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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既云瑜伽同類即此同喻。云何得與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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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合支相似。彼類餘法以為合故。如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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