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义断

因明義斷

因明義斷 · 唐 · 慧沼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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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獄卒夢聲為共同品。設聲入有法。猶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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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為共同品。俱識變故。何得云自他不是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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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過。又以菩薩不善心相分。為他同品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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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不然。豈諸小乘。許心別變作相分耶。若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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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變相分。為能所緣。若云所緣。小乘不許。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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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緣。如何變相。准小乘釋。心上行相。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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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心行解相狀。非是變起心上相分。成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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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第二卷云。執有識外所緣境者。外境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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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行相是能緣見分名事故。此廣推徵。如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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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法師俱舍疏述。此句應云。如薩婆多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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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師。立第六識能為諸法因緣。以所知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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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法所攝故。亦得無共同品。有共異品。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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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六識。能熏諸法種故為因緣。以第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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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同品。薩婆多師。以俱有因等皆因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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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第六相應諸心所等。皆為彼自同品。因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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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轉無為共同。故自他共非共共也。二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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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互非所許。故或可。無此若有自他同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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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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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解不共不定中。與他相違決定量。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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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過云。謂如共等四不定因。後二相中。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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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故是不定。為如緣生故因。後二相中。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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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故。非不定攝。以有此過故。不成相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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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此緣生因。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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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相。若有異品。因或濫行。異品既無。因無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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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即是其因。唯同品有。異品遍無。豈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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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此緣生因。於異品轉。云闕一相。此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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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及相闕具。亦廣如前。更不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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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解不共不定中云。有人云。自不共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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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弟子對聲論。云聲是無常。所聞性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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