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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緣性中。意作大有有緣性。作非大有有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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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其差別。今據意許難令成過。故非言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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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若據意許。立云有作有緣性。即是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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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名有法差別。答准前釋。望不加言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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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差別。若加言已即名法故。然成此法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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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故理門云。但以法故成於法。如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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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於有法。問若加言已與法何殊。答法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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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本只爭法不爭有法故不得言如是成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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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若云即成聲無常等云成立有法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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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瑜伽等云所成立法有二種。一自性。二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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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若成聲之無常。亦名成自性。此二何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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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此解妙之又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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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似同喻中云。世親及小乘外道。立有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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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尊無著陳那等。但立三分。合結為成於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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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喻上之差別。善立於喻。足顯合結。無繁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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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別立二支。又云。瑜伽同類即當對法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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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既立喻訖。何故復說合支。結既許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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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合支。如何即別。又瑜伽引喻之言。為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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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若其是總同類即是喻。何關對法合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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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喻即說為同類。與世親合支何別。作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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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全不相當。應知。對法合結。與世親不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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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同類異類。與理門等二喻不別。作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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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一義。所以如古德述。下雖亦作是釋。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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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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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二量中。以有古解。聖教由詮諸法共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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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量攝。非之可爾。若云一切定心亦得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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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比量收。又比量心。亦得自相。應非比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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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恐違。言定心緣得共相者。是何共相。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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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共相。違佛地論。理門亦云。諸修定者。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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