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 金光明、楞伽与显密经疏

金光明經文句記

金光明經文句記 · 宋 · 知禮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9, no. 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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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華等,便得罪滅。」「唱聲」下,彼經明行者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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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坐禪中現此菩薩,以摩尼珠印印行者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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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罪滅字、或聞罪滅聲,得此相起,知罪必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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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不」下,以在道場,非不作法,俱從勝立,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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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相。言事用者,作法也。三、無生。以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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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念罪實相,念與實相能所名別、其體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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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念之,罪相既忘,實相亦泯。此慧如日,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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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霜露。無緣緣畢竟空無中邊相,此理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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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最上。「雖不」下,此三種懺同時而修,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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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是正、二為助緣,故云兼兩。斯乃正助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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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如膏益明,證理彌速也。二、「作法」下,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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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功能,二:初、正示功能,二:初、明滅惡,二: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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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通小釋。言通小者,以此四番釋三種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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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在大而且未彰異小之相,故使滅惡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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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皆無妨故,故云通小。四中,初、約遮性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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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作法。無作罪者,昔受佛戒,由作法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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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作體,若毀犯者得違逆罪。今由作法,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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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言性罪者,即十惡也。不論受與不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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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性自是罪。「如犯」下,論云「斬大草、殺畜,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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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懺,二種違制之罪俱除,而殺畜償命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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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相。由以定心想成勝相,熏修力強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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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業,是故能滅性遮二罪。「如伐」下,枝葉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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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遮罪,根本喻無明也。心惑既存,罪可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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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枝葉續生也。既對遮性辨於無明,故此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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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通界內外,此即通小之相也。三、無生。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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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約三學釋。作法防非,故滅戒罪;取相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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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滅定罪;無生觀照,故滅慧罪。事非是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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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散亂是定家罪,惑暗是慧家罪。三、「又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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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三報釋。雖俱報障,而有苦樂。三惡唯苦,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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