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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說三」,反問也。苦受是一,如何法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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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說三?論「若謂世間至上等樂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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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主縱計破。若謂世間於下苦起樂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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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謂苦、中苦謂捨,隨彼說者,樂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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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不同,應於下苦起上樂覺、中苦起中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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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苦起下樂覺。論「又受殊勝至徵問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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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第二苦不成過。受勝境時,有何下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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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起樂?若受勝境時有下苦者,如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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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已滅未生。既於爾時無有下苦,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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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覺轉更增勝,爾時上等眾苦都無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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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又下品受至如何應理」,第三顛倒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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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之中分明猛利唯苦、樂二,捨受闇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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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品苦現在前時,許是樂受即是分明;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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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受現在前時,許是捨受即是闇昧。下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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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受闇昧,其義顛倒,故成過也。《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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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執下分明,中翻闇昧,誰有智者能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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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論「又下三定至樂等三受」,此第四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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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過也。《正理》云「又定漸勝,執苦漸增,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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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中誰過於此?」論「故不應依至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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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總結非也。論「又契經說至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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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樂」,第五違經過。如文可解。論「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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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辨至為證不成」,結破引教不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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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所立理言亦不成證」,次破理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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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以諸樂因至非不決定」,破樂因不定。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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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身分位差別,外境方為樂因。或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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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唯外境。如所依患冷,煖為樂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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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患熱,冷為樂因。翻此苦因。苦、樂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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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唯外境,亦依身分為苦、樂因。分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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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亦定也。論「如世間火至決定理成」,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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