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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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說三」,反問也。苦受是一,如何法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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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說三?論「若謂世間至上等樂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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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主縱計破。若謂世間於下苦起樂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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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謂苦、中苦謂捨,隨彼說者,樂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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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不同,應於下苦起上樂覺、中苦起中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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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苦起下樂覺。論「又受殊勝至徵問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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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第二苦不成過。受勝境時,有何下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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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起樂?若受勝境時有下苦者,如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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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已滅未生。既於爾時無有下苦,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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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覺轉更增勝,爾時上等眾苦都無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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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又下品受至如何應理」,第三顛倒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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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之中分明猛利唯苦、樂二,捨受闇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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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品苦現在前時,許是樂受即是分明;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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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受現在前時,許是捨受即是闇昧。下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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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受闇昧,其義顛倒,故成過也。《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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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執下分明,中翻闇昧,誰有智者能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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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論「又下三定至樂等三受」,此第四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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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過也。《正理》云「又定漸勝,執苦漸增,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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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中誰過於此?」論「故不應依至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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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總結非也。論「又契經說至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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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樂」,第五違經過。如文可解。論「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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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辨至為證不成」,結破引教不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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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所立理言亦不成證」,次破理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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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以諸樂因至非不決定」,破樂因不定。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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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身分位差別,外境方為樂因。或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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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唯外境。如所依患冷,煖為樂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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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患熱,冷為樂因。翻此苦因。苦、樂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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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唯外境,亦依身分為苦、樂因。分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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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亦定也。論「如世間火至決定理成」,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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