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瑜伽师地论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 no.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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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所造色,大種親養,大種要藉四緣資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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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造色。今說外緣,大方能養,非外四緣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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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因,相依而有是造義故。生等五因皆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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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或有五義或不具五,非謂定具,如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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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若依實義,親所造義必同性造,非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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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同類造,非異類,有漏、無漏必類同故;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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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造,非異界;定散必同,非異法造。若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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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疎相依造,隨應無遮異熟、長養、等流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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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各親造,或綺互造,理亦不遮。種種義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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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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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等者,此顯頓變,非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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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義,不同薩婆多聚中有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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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非極微集成色聚」者,極微無體,不同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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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成大義。合前一種,不同勝論麁細俱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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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第一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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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微亦有方分」者,方謂諸方,分謂細分,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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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方,而無細分。極微乃是麁色所有,自更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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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唯識》第一云:極微無方分,方即是分,非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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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義。二文雖別,亦不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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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相離中,文分為二:初略解二種;「又此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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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下,重解二種。「同處不相離」者,隨無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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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無根色;隨有根處,諸有根色。自類大造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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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處相涉入義,非是極微各別住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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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不相離」者,謂自類大種與餘類大種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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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入俱一處義。故論下云:前是共大種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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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共大種聚。此解和雜中亦云:即此大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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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微與餘聚集,能所造色處俱故。不同薩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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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極微各別,同聚體異。《俱舍》頌云「欲微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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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無根有八事,有身根九事,十事有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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