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入正理论疏

因明入正理論疏

因明入正理論疏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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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因者。故於似立不見其過。皆是似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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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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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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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如臥具等。述曰。准前亦三。此初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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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二差別名相違者。非法有法上除言所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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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一切義皆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隨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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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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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名相違因。若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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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上可聞不可聞等義。無常之上作彼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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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彼緣性等。如是一切皆謂相違。因令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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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彼因。若爾。便無相違因義。比量相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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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准此釋。此中義說。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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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成立我為受者。受用眼等。若我為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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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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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不成。如臥具喻。所立不成。若言眼等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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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能別不成。闕無同喻。積聚性因。違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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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臥具喻有所立不成。若成眼等為假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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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極成。由此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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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眼等有法。指事顯陳。為他用法。方便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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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立必為法之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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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能別不成。所立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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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亦闕無同喻。因違法自相。故須方便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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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性因。積多極微成眼等故。如臥具喻。其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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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等是積聚性。彼此俱許為他受用。故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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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喻。因喻之法不應分別。故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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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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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述曰。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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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義有二。初舉所違法差別因。後釋所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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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也。初文有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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