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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此牒前因能立所立法之自相。如是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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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又顯此因亦能與彼法差別為相違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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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臥具床座。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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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量所集成法。不積聚他。謂實神我。體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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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積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無常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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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親用於此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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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唯量故。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積聚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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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等劣。其臥具等。必其神我須思量受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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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等次第成之。若以所思實我用勝。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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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劣。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座。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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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今者陳那。即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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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與所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非法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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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非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故論但言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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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法差別相違。先牒前因能成所立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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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云。此前所說積聚性因。如能成立數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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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眼等有法。必為他用法之自相。即指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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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亦能成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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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之義積聚他用。宗由他用。是法自相。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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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上意之所許。積聚他用。不積聚他用。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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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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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法之差別積聚他用。其臥具等。積聚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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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為積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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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臥具亦為積聚假我用勝。若不作此勝用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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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宗即有相符極成。他宗眼等亦許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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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他用故。但可難言假他用勝。不得難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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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劣。違自宗故。共比量中無同喻故。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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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量一切無遮。西域諸師有不善者。此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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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相違過云。眼等應為積聚他用。因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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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數論難云。汝宗相符。誰說眼等積聚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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