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入正理论疏

因明入正理論疏

因明入正理論疏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0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129b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129b01

用。此牒前因能立所立法之自相。如是亦能

T1840.003.0129b01
0129b02

下。又顯此因亦能與彼法差別為相違因。其

T1840.003.0129b02
0129b03

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臥具床座。即五

T1840.003.0129b03
0129b04

唯量所集成法。不積聚他。謂實神我。體常本

T1840.003.0129b04
0129b05

有。其積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無常轉變。

T1840.003.0129b05
0129b06

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親用於此受

T1840.003.0129b06
0129b07

五唯量故。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積聚我用

T1840.003.0129b07
0129b08

眼等劣。其臥具等。必其神我須思量受用。故

T1840.003.0129b08
0129b09

從大等次第成之。若以所思實我用勝。假我

T1840.003.0129b09
0129b10

用劣。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座。故於

T1840.003.0129b10
0129b11

臥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今者陳那。即以彼

T1840.003.0129b11
0129b12

因。與所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非法自相。

T1840.003.0129b12
0129b13

亦非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故論但言與

T1840.003.0129b13
0129b14

所立法差別相違。先牒前因能成所立法自

T1840.003.0129b14
0129b15

相云。此前所說積聚性因。如能成立數論所

T1840.003.0129b15
0129b16

立眼等有法。必為他用法之自相。即指此因。

T1840.003.0129b16
0129b17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

T1840.003.0129b17
0129b18

違之義積聚他用。宗由他用。是法自相。此自

T1840.003.0129b18
0129b19

相上意之所許。積聚他用。不積聚他用。是法

T1840.003.0129b19
0129b20

差別。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T1840.003.0129b20
0129b21

許法之差別積聚他用。其臥具等。積聚性故。

T1840.003.0129b21
0129b22

既為積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

T1840.003.0129b22
0129b23

如臥具亦為積聚假我用勝。若不作此勝用難

T1840.003.0129b23
0129b24

者。其宗即有相符極成。他宗眼等亦許積聚

T1840.003.0129b24
0129b25

假他用故。但可難言假他用勝。不得難言實

T1840.003.0129b25
0129b26

我用劣。違自宗故。共比量中無同喻故。若他

T1840.003.0129b26
0129b27

比量一切無遮。西域諸師有不善者。此直申

T1840.003.0129b27
0129b28

差別相違過云。眼等應為積聚他用。因喻同

T1840.003.0129b28
0129b29

前。數論難云。汝宗相符。誰說眼等積聚他不

T1840.003.0129b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