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入正理论疏

因明入正理論疏

因明入正理論疏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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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非表。喻不似因。亦不反成云。如咽等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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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等所作。雖不相似。所作義同。亦得成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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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不爾。同有所作即遮表同。故得為因。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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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無表。不與此例又云。若唯遮喻無能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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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小乘對大乘。立虛空是常。以非作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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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許有遮表。敵者唯遮。望自應有隨一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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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故知能立不成者。不約具遮表。此意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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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敵。敵但許有遮亦得成喻。全不許者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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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過。故將此量為不定過。此量亦非。誰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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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對大乘立。即無空論所別不成。宗無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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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隨一。并闕所依。及不定過。為如擇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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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龜毛又擇滅喻常與非作。共許遮表。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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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故所引非。設若救云。聲空俱取於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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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於表。可非能立闕不成過。然有破云。若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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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遮不取表者。因喻亦爾。即有二過違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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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以陳那菩薩理門論云若法有遮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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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取遮。而不取於表。此難亦非。以彼外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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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教。為定量故。今云。此約虛空辯無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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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據彼本計言。常無質礙。定有遮表。不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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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遮。故是喻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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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合者。述曰。下解第四過有四。一牒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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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體。三釋義。四示法。此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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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謂於是處無有配合。述曰。標無合體。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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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喻處。若不言諸所作者。皆無常。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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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即不證有。所作處。無常必隨。即所作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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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不相屬著。是無合義。由此無合。縱使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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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有所作。不能成立聲是無常。故若無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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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喻過。若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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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能證彼無常。必隨所作性。聲既有所作。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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