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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非表。喻不似因。亦不反成云。如咽等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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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等所作。雖不相似。所作義同。亦得成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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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不爾。同有所作即遮表同。故得為因。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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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無表。不與此例又云。若唯遮喻無能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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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小乘對大乘。立虛空是常。以非作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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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許有遮表。敵者唯遮。望自應有隨一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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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故知能立不成者。不約具遮表。此意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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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敵。敵但許有遮亦得成喻。全不許者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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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過。故將此量為不定過。此量亦非。誰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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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對大乘立。即無空論所別不成。宗無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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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隨一。并闕所依。及不定過。為如擇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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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龜毛又擇滅喻常與非作。共許遮表。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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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故所引非。設若救云。聲空俱取於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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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於表。可非能立闕不成過。然有破云。若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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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遮不取表者。因喻亦爾。即有二過違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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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以陳那菩薩理門論云若法有遮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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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取遮。而不取於表。此難亦非。以彼外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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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教。為定量故。今云。此約虛空辯無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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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據彼本計言。常無質礙。定有遮表。不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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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遮。故是喻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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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合者。述曰。下解第四過有四。一牒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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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體。三釋義。四示法。此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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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謂於是處無有配合。述曰。標無合體。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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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喻處。若不言諸所作者。皆無常。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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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即不證有。所作處。無常必隨。即所作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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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不相屬著。是無合義。由此無合。縱使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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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有所作。不能成立聲是無常。故若無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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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喻過。若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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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能證彼無常。必隨所作性。聲既有所作。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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