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辩中边论述记

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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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處法。能所執法。遍計所執則不如是。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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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以能諦觀至心不動散。述曰。解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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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顯立不動名。以於所執無品依他有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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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執依他皆通有無品。於此二中心不動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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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解故。無疑慮故。非有知無。非無知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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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亂。故心住此境稱為不動。不異疑緣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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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散。心是主故但說於心。非無心所。以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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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諦觀者審緣也。由審緣故心便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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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如實知見至不動無倒。述曰。解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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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知及第一句不動。是知境心。以有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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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無倒是知不動智。以不動為所緣。雖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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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即是無倒是初心。故不能伏倒永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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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不動心無倒者。是後加行能伏於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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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品智故。餘亦應爾。何故此中說重知智。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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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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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於二相無倒者至俱無顛倒。述曰。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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頌二相。今列其名。下自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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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於自相無倒至依勝義自相。述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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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合是加行。未能斷惑。此是根本故能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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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第一句頌顯所明名。第二第三句正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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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及此所治。第四顯此自相無倒唯依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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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如實知見至皆唯有名。述曰。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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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出一切體。餘如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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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頌可知。此或遍計所執無少體性。或依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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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離如無體。故唯有名。此即加行道。如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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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即能對治一切分別。述曰。釋第三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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