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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即有實。故不可言。彼亦撥無假法性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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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性中實我則無。故不同法。須置假似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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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為離此執至無意無識。述曰。無心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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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識。意謂第七。識謂餘六。此則心王。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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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中但舉於思。作業勝故例餘心所。既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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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心心所法。故無有實及無實法。然於依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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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法是有。故不同我。令住中智。此即法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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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第五辨二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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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執有不善至是能治隨。述曰。此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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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為離此執至不隨勸讚。述曰。不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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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隨染淨起於執也。不勸者。不勸他執染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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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讚者。不讚說染淨令他信聞起定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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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不字貫通三字。舊論言。不去不來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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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譬無言。去者隨也。來者勸也。譬言者。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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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自下第六辨二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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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於有情法至是斷滅邊。述曰。由執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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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後為有方計為常。由執後為非有方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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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故以有無顯於常斷惑。常者有執。斷即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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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為離此執至二邊中智。述曰。實法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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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非常斷。依他雖有亦非斷常。故佛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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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住中智。所執非有。依他非無故。自下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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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二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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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執有無明至明各為一邊。述曰。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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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淨無明有二。清淨緣起二取亦然。此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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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為首。明即無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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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如是執有至對治道各為一邊。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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