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辩中边论述记

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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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第二謂真如。述曰。亦持業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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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第三第四即前二種。述曰。第三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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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安立。第四能立即法界。有何所以立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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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到彼岸等至法界成故。述曰。到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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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門要證法界。方展轉流出十二分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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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為所立。如為能立。或教成無漏。由通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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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第五謂聞至任持文故。述曰。任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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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聞慧。任持文教令不妄。故雖亦緣義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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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以聞為先方緣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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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第六至印持義故。述曰。印持者謂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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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印持於義令決定。故雖亦緣教少故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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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義為先方緣教故。問。此能緣文與聞何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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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能緣義與思何異。答。聞以文先義後。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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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義先。故成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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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第七至內別持故。述曰。別持者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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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緣諦四理三性等理。故名為內。於四諦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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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別證知令不謬解。故名別持。聞思修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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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任印別持。任印別持之所緣故。名任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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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緣。即依士釋。問。但言聞思修慧其義已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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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須所成之言論。答。聞者耳識。思者思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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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定。三體非慧。因此三種所成之慧名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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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成慧等。於理可然。但名聞慧等義便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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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聞等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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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第八至見道境。述曰。初通達故。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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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士二釋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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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第九至乃至七地境。述曰。始從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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