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经疏与义记

維摩經義記卷第四

維摩經義記卷第四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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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諸人悟道證法供養是勝。自得柔順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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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人得發心。證上法供養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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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帝時王寶蓋現在得佛已下過去中第五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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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古今。迦羅鳩村馱訖最後如來名曰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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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如是天帝當知以下如來述成中第四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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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如是天帝當知已下明結。如是者如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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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供養此經則供養三世佛。校量財供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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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供養。引過去為證正如是。當知此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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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供養為上為最。是故天帝已下勸為法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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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也。是法供養為上第一無比故。勸當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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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供養於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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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累品囑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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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中第三囑累品。所以來付囑彌勒阿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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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代流通故有囑累品來。此法是佛之憂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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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以我之累付囑於汝。又一解。以此經法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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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彌勒。即是彌勒之憂累。彌勒自憂當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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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囑累也。就中有二段。第一從初已下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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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令伺求得其便者。委付彌勒。第二是時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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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阿難已下付囑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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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彌勒中復開為兩段。第一從初訖而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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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是為二法。正明如來付囑。第二彌勒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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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以白佛已下明彌勒受付囑。第一佛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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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中有三子段。第一從初訖如是無令斷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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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如來所得處為重法委付彌勒使流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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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第二從所以者何已下訖隨諸眾生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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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而為廣說。明於得失也。眾生不聞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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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者為得。所以慇懃付囑。為有得失也。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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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彌勒當知菩薩有二相已下明流通人應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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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就中亦三播明儀。第一播明捨華崇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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