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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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其事。論「如如求受至遠離有異」,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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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事也。以三種律儀受緣不同,戒體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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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若無此事至故三各別」,此反難也。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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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一時餘二猶在,故知體別。論「然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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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緣別戒異,此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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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故。受後不捨前,「勿捨苾芻戒便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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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事等」,反難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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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受近事律儀便受勤策律儀,得勤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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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儀不?有說:不得,以近事律儀與此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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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門、為依、為加行故。有說:不定。若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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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先受近事律儀,後方受得勤策律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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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師故受此律儀,彼得律儀,戒師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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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儀,後受勤策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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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儀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學近事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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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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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雖受不得。如說不受近事律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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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芻律儀。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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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亦爾。」《正理論》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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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苾芻受前二種戒,為受得不?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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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言:此不應責。若前已有,無更受得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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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得故。若前未有,則非勤策亦非苾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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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受近事律儀,必無受得勤策戒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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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受勤策律儀,亦無受得苾芻戒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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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尋,受應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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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餘師說:不受前律儀,亦有即能受得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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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理。故持律者作是誦言:雖於先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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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儀者,亦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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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具足律儀。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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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苾芻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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