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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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策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近事。苾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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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爾,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前二。非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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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自稱號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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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非理,俱可稱故。謂可稱言我是勤策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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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近事,唯願證知。苾芻亦應如是而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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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勝戒顯彼二名,亦無有失。若爾,勤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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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苾芻等,亦應受得近住律儀。如得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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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許亦何過?然由下劣無欣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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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頌,第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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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四律儀也。「論曰至五飲諸酒」,安立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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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論「若受離八至八食非時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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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近住也。論「若受離十至以為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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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勤策也。論「若受離一切至苾芻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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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安立苾芻也。《婆沙》云「離塗飾香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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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倡伎,二種同於莊嚴處轉,故離二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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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支。」又《正理》云「為引怯怖眾多學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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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情,顯易受持,故於八戒合二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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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佛栗氏子略說學處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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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別解律儀名差別者」,自此已下有一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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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別解律儀差別名也。「論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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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尸羅」,第一正名也。《正理論》云「以清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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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曰尸羅。此中尸羅是平治義,故字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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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是釋言:平治義中置尸羅戒,能平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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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故得尸羅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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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六名:一名尸羅、二名妙行、三名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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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律儀、五名別解、六名業道。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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