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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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故。論「此不相違己發戒故」,有部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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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發戒,非是唯三歸即名鄔波索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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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何時發戒」,經部問。已下大文第八明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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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文中有五:一明發戒時、二明支具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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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歸、五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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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所以。此文初也。「論曰至便發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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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釋發戒時也。說三歸時未得戒,自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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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事便發戒也。論「以經復說至令識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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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重引餘經證。以經自稱我是近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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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說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言故,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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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時已得五戒。彼雖已得,令了知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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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捨生等五種戒相令識堅持。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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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苾芻至此亦應爾」,引喻釋也。如苾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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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羯磨時已得具戒,後說戒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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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近事必具律儀」,結有部也。若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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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相時得,容有不能持者不發戒。既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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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三歸自總稱我是近事即發戒故,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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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頌曰至謂約能持說」,自下有三句,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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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支具闕。上兩句問,下一句答。「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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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至能學滿分」,引經難也。論「謂約能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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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說能學言」,有部通經。言「一分等」者,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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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得五戒,後持一分、少分、多分、滿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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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分為四。若不爾者,不應言學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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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應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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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說持位,非說受位。謂於五中,持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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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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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滿。」論「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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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言受一分等」,反難釋也。既言學一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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