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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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論「寧知飲酒遮罪攝耶」,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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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由此中無至能無染心」,答。夫性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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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染心行。為療病時分限飲酒,無染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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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是性罪。論「豈不先知至即是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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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也。論「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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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性多飲,自節力飲,豈非知量,染心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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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論「諸持律者言至彼飲酒故」,敘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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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也。佛既唯除性罪,皆開供病比丘。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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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病,佛不開酒,故知飲酒是性罪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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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也。論「又契經說至是性罪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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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也。論「又諸聖者至如殺生等」,第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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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既殺生聖不犯,殺等是性罪。飲酒聖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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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亦是性罪。論「又經說是身惡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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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證也。論「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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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宗。論「然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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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論「又令醉亂至所霑量」,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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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不能飲者,乃至茅端所霑量酒亦醉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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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開能者,此類亂故,所以總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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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又一切聖至量無定故」,通第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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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又經說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證。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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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此一戒言放逸處,餘四不言放逸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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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性罪故。《正理》云「何緣此皆性罪?乃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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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除病,知量服毒能令無損,豈是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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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非飲酒皆惡行攝。若為憍逸、或為歡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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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知醉亂而貪故飲,此等皆託染污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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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此經中說身惡行,應知此是性罪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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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論文,若染心飲酒是性罪。又准此,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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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斷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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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然說數習墮惡趣者」,牒別文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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