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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明所歸三寶體也。《正理論》云「所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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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滅諦全、道諦一分,除獨覺乘菩薩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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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漏功德。何緣彼法非所歸依?彼不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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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怖故。謂諸獨覺不能說法教誡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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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令離生死怖,菩薩學位不起期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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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能教誡他義。故彼身中學、無學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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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救護,非所歸依。有餘師言:不和合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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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顯了故,如其次第,獨覺、菩薩非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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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論「此能歸依何法為體」,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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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表為體」,答也。此出能歸依體。《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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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此中能歸語表為體,自立誓限為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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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并眷屬,五蘊為體。以能歸依所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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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由心等起非離於心。」《婆沙》三十四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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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依者,有說名等,有說是語業,有說亦身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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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是信。應作是說,謂是身、語業,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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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心、心所法,并諸隨行。如是善五蘊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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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依體。」《俱舍》同第二師,《正理》不同婆沙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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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諸師中無取語業及心等為體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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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是說是正義,因何兩論皆不同《婆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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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有人云:論主故述《婆沙》不正義,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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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學徒為覺不覺。眾賢尊者不覺斯文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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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釋。若依正解同《婆沙》評家,此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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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主大有與《婆沙》不同義,豈皆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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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耶,又但讀《婆沙》者即覺,何為眾賢不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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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眾賢兼有隨行能起,與《俱舍》異,如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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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今詳三論不同。所以者,有別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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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通說能歸,所以取身、語等。《俱舍》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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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歸依者,即此律儀中能歸體也。《正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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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能歸者,亦是律儀中能歸也。皆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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