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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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明所歸三寶體也。《正理論》云「所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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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滅諦全、道諦一分,除獨覺乘菩薩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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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漏功德。何緣彼法非所歸依?彼不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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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怖故。謂諸獨覺不能說法教誡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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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令離生死怖,菩薩學位不起期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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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能教誡他義。故彼身中學、無學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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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救護,非所歸依。有餘師言:不和合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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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顯了故,如其次第,獨覺、菩薩非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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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論「此能歸依何法為體」,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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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表為體」,答也。此出能歸依體。《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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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此中能歸語表為體,自立誓限為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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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并眷屬,五蘊為體。以能歸依所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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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由心等起非離於心。」《婆沙》三十四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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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依者,有說名等,有說是語業,有說亦身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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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是信。應作是說,謂是身、語業,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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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心、心所法,并諸隨行。如是善五蘊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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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依體。」《俱舍》同第二師,《正理》不同婆沙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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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諸師中無取語業及心等為體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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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是說是正義,因何兩論皆不同《婆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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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有人云:論主故述《婆沙》不正義,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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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學徒為覺不覺。眾賢尊者不覺斯文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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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釋。若依正解同《婆沙》評家,此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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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主大有與《婆沙》不同義,豈皆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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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耶,又但讀《婆沙》者即覺,何為眾賢不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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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眾賢兼有隨行能起,與《俱舍》異,如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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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今詳三論不同。所以者,有別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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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通說能歸,所以取身、語等。《俱舍》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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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歸依者,即此律儀中能歸體也。《正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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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能歸者,亦是律儀中能歸也。皆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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