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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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緣要須具受尸羅等支?論「若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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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至諸惡業故」,答受尸羅支所以。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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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尸羅支,不能離性罪。論「次離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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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至諸事業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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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失念故。若失念忘失應作、不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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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心樂故遂犯尸羅。論「後離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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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心便離憍」,答。若不受禁約支,心便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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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即毀戒。《正理論》云「謂香鬘等若恒受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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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憍慢為犯戒緣,況受新奇曾未受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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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種皆應捨離。」論「若有能持至心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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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故」,受齋有二事:一自憶受近住戒、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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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深生厭離。若非時食,二事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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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有餘師說至分為二故」,敘異說也。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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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云:「是龍樹說。此法師意說:既云齋戒,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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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非時食以為體性。除齋,餘有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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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名齋支。果塗飾香鬘為一,舞歌觀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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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節有八支。」齋,梵名鄔波婆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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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為齋,或名近住。論「若作此執至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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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隨作」,論主與餘師出違經過。若謂餘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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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八,齋為第九以為齋體,何故經說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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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食已便作是說此第八支。既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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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明餘唯七。又言支故,明非別立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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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食以為齋體不是齋支。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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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至名齋支」,餘師反問。既齋等八事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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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支,別立何法以為齋體?論「總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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