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义纂要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 唐 · 慧沼集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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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且詳此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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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爾。若無簡別。總以諸法自性差別。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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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為所立者。如別立聲為無常宗。既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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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彼總聚。總聚之中。有常無常。立常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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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違自教過等。立無常宗。非遍不許。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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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若言諸法但取無常。猶有一分相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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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若云但別自意所許。一自性差別。別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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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為能立。即不應言以諸法自性差別。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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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聚為所成立。慈恩唯識法師。亦有三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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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後無違。中釋似過。且隨應言。簡無為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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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中。猶有似一分相符之過。如立聲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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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總聚中隨應有法。此聲自性差別。總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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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并名為宗。則彼總聚更無有聲。以立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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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復以此別宗立彼總者。若立所餘可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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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非彼一切不許無常。故有似一分相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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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既云隨應。並已簡訖。隨應對彼所不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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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量立之。故實無過。今又解云。所成立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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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一者唯理非教。教名為宗。或可。立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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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立彼教理。教隨詮彼。亦名自性及以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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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宗之言。或亦并教名之為宗。是所尊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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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自性及於差別。非唯說聲為常無常。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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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差別。亦以先陳後說。言顯意許。如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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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欲合二以為宗依。此但所爭之義。或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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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或爭於法。或爭言顯。或爭意許。或二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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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由此得有四相違因。故瑜伽等言所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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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者。謂有立為有。無立為無。此直有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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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不爭有法之上餘差別名為自性。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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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及以非有等。所立差別者。謂有上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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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無上立無上。常立為常。無常立無常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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