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义纂要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 唐 · 慧沼集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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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為有。方便成立。義即無妨。直成有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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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過。如立他方佛有。方便立云。他方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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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應有佛是法。以有機欲及修行者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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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世界。又如烟立火等量陳那正釋。將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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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法。若望比量成立。即名為法。瑜伽談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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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名自性差別。故理門云。觀所成故立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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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非德有德故無有過。問若不得直成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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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得有四種相違耶。如翻法自相差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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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得有正量。應翻有法自相相違差別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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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正量。若云如立火有。豈非有法自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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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那既將山處為有法。火即當法。何名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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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量耶。答取山處為有法。取現烟義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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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火義為法。不即取所有火也。如是資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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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得火有有法。問法及有法不定。如何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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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為有法。答此文且約體義一門。為難及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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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成立我是有無。我是其有法。有無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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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不直爭有之與無。爭彼我體。此類即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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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先陳。立聲常等。即爭後說。但不得將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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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及宗能別為因。成此二所爭者。不障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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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餘理。成立有法及法。此即隨應。先陳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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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有法法。有正不正。得有四違。問遍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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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說因依宗有法之上。何故不依能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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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答先有三解。一云。宗中能別他不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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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遍彼。今難云。若爾應犯能別不成。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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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無常於別法有。而不在聲故。無此過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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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許有無常。云何不許因遍在彼。若云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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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聲合者。彼不許之。今言宗者。取此為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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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依。若依彼者。即彼隨一所依不成。若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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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聲與無常不相離者。他亦不許。說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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