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义纂要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 唐 · 慧沼集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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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攝於上。故知九因亦有攝四。若云九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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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攝四違。如何說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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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又彼九因。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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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攝四。答雖云違有法。實唯成法。如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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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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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唯成法。此意即顯。理門望為量。成立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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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實等有。更無同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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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等因於同異有。即唯異轉違彼後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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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相違。不分自相及與差別攝。頌中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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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法有法。及此論中立四違者。望不加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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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所爭。言陳意許故有四種。問若違意許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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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即違言陳不無有。此乃雙違。如何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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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有法自相。答不爾。何以故。如法差別。言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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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用他有真假。二各有體。違真成假仍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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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但名差別。今此不無無即離二。彼意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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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此言陳不無之有。不別有彼意許大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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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所諍。正違言顯。故但名違有法自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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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無別名違自相。作有緣性亦應同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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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論差別。要有二等方名差別。如立他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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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他中。有其真假名法差別。今此有中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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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二。故違所爭。即名違自相。以作有緣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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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緣性。各有別體。雖違作有緣性。作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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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性存。無彼即離二有。違有更無別有。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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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有法自相。以斯研究深契幽微。後哲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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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龜鏡。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答理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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頌中據別而說。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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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九中無故。彼中難所聞性因。若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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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共不定。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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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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