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义纂要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 唐 · 慧沼集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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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同。一云。如立聲無常。除聲一切無常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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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一云。以宗既取和合為宗。同品亦取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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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合。以為同品。然既說其因。皆依別瓶。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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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常。如宗法故。依宗有法。非法故也。今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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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先明同品。後明定有性。即以瓶上無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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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無常。法法相似。名為同品。故論云。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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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理門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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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說名同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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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義皆名品故。問聲上無常。敵論不許。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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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上無常。名為同品。答若敵同許。即立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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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宗外所有無常。與所爭同即名同品。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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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同。有此所立法。不要同許宗有法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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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說同。問前之四釋。其義云何。答若以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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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品者。知見共同。因依義異。次下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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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瓶等為同品。及瓶無常合以為同品。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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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未可。亦難以瓶為同品者。若言以瓶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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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同有無常。名為同品。違論所說。謂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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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義品。說名同品。此即正取瓶上無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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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法相似名同。不言有所立法。名為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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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指法云。如說無常。瓶等無常。若以瓶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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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有無常性。名為同品。應云如說聲有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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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有無常。名為同品。又所立相似名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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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聲瓶有法。豈是所立耶。雖指法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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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無常。舉瓶為同品依。意取無常名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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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如指瓶等以為喻依。又與理門所說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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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如前引。難云。聲及無常。和合不相離。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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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者。豈可二合為所立。若俱所立。一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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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皆有一分所立不成。又准喻中所立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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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約能別。不并有法。論云如立無常。瓶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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