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因明论疏部 · 因明义纂要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 · 唐 · 慧沼集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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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亦即名極成。若自他量。隨自他教。或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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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總名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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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云。剋實所別之法。立量之時。得更互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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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容極成。能別之法。必兩教同許方名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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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約立者暫許名成。如對數論說神我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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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無常。敵者不許。本非能別。故自他及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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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比量。能別之法。必須同許方名極成。今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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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爾。若其共量能所。皆須兩許。自他二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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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何假共成。若要爾。如佛法說諸行滅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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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豈彼數論不許。宗義不成。名為似立。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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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明。是共比量故滅無常能別非極。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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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定。所別亦須兩許。何但能別。立我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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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別非極。此據共量。若自他量不要共許。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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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比量。他雖不許。以言簡略。亦彼無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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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據不簡為過。如真性有為空。以簡別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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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宗。如因必須共許。若置言簡。設他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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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得成因。如唯識論成大乘經真是佛說。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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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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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准宗依簡即無過。自他亦爾。如唯識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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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悉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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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宗過有九。何但簡三。有云。五違一順。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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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宗。設約有法及法。不相離宗。仍須極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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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簡三不拂餘過。今謂不爾。若違順非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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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簡。俱不極成。豈可是宗而須簡耶。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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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約辨宗所依簡此三種。非不簡餘。或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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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影顯。互簡九過皆盡。餘有云云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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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極成有法等。有云。三釋不同。一隨義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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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二簡過不同釋。三展轉除疑釋。簡過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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