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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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例無能證力。若有頂業皆不可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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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定者應定招生,是則無容起彼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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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無學果及般涅槃。若一切業皆可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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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不應說有定業。」論「頗有四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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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時究竟」,此明四業容俱造也。論「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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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能引至先業引故」,明現不能引眾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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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問:幾業能引眾同分: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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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滿耶:或有說者,二能引眾同分亦能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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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二能滿眾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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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引,謂順現法受業、順不定受業。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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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者,三能引眾同分亦能滿,謂除順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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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一能滿眾同分不能引,謂順現法受。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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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欲令順法現受業亦能引眾同分,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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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此四種業皆能引眾同分滿眾同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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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同《婆沙》第二說。有人以此論文證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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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是引果者,非。此中問業幾能引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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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言幾業招引果,非為定證。《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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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幾是引果?謂命根、眾同分。」此文為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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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熟因中引文。論「何界何趣至皆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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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釋造處也。論「總開如是至餘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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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釋差別也。論「不退姓名堅至可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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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二」,釋凡、聖不退,造業異也。論「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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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退至一切處無遮」,重釋異生不造生,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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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造生、後所以也。論「然諸聖者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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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當辨」,釋得果位利鈍同,不造生、後也。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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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離欲染得阿那含果,離有頂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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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羅漢果,退不經生。縱是退性,不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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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住中有位至亦造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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