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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如是由他識轉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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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釋上半頌,「如是」者,結法也。增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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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由他能殺,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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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違害於己命根事起,如由鬼等意念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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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失念等。直以事喻,令義增明,不繁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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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應知死者謂眾同分,由識變異相續斷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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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雖知命斷,未知死相,故今重顯。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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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者,《成唯識》等說: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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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而假建立此眾同分,隨何生趣。若未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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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賴耶識,即此趣生,相續一類,前之與後,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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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皆同。若遇他識增上違緣,捨眾同分,阿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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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識即便變異,異舊趣生。此趣生者,舊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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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今便斷滅,餘識亦爾。舊續今斷,名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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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死者滅相,總有二時:一者將滅,說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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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即是現在,如觸處中所立死觸,死支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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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正滅相名死,觸支應成過去;二者正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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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死。如今所說,識相斷滅,即是過去,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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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死,但是滅相,非死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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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復次,頌曰: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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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罪,此復云何成。述曰:此下返詰。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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頌,不許前說詰林等空,云何由仙忿;下半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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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若救義,詰非意云何成大罪。舊論由此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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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二段,前後別明。初句等者,等下二林,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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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詳,至下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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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若不許由他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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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將為詰彼,先敘彼計。前我所說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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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者,他識轉變增上緣力,令所殺者他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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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汝不許者,以他宗說由他親能殺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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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情死,故彼不許此前所說,今牒彼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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