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辩中边论述记

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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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色無體非蘊故。又色蘊是依他性之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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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他性是總寬故。別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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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亂識分別。以為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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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是執為。此實色蘊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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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假名色蘊。是圓成實攝。亦依依士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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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如色蘊中至隨應當知。述曰。蘊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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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於色作法例餘四蘊及界等九各有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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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其界等所應道理各有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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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如是蘊等至真實而立。述曰。上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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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下入性收。隨應假實。如蘊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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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如是雖說至修蘊等善巧。述曰。此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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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所明之義。顯由未盡故說雖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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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而未說此蘊等別義。述曰。此正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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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問其事善巧所依。依蘊等法修善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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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且初蘊義云何應知。述曰。先問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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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頌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述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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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於中有二。初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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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十法。後結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頌。初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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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次半明界。次半明處。次半明緣起。次一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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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處非處。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頌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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諦。次一頌明三乘。次一頌明有無為。此即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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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上八字述三義。下二字結所明名。即一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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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貫通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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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應知蘊等略有三義。述曰。此總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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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一非一義至若遠若近。述曰。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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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言非一也。對法第二俱舍第一等皆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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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知何經。或說多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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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二總略義至略為一聚。述曰。總略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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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色名一色蘊。故名總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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