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辩中边论述记

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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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三分段義至說名色蘊等。述曰。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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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為色蘊受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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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各別安立色等相故。述曰。釋分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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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別安立色受想等相故。問曰處亦應名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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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別安立名眼處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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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礙色名為色蘊。非一切變礙極微色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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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處故。此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乃至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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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等一經。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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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以為三義然餘論但為二義。無別分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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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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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由斯聚義至聚義名蘊。述曰。此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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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聚義名蘊。此結義成。復引世喻。如場麥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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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已說蘊義界義云何。述曰。此結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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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頌曰。能所取彼又種子義名界。述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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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出三體。下句釋界義即種子義通三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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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能取種子義至六識界。述曰。六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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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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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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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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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別取故。彼或屬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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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屬於識。是依士釋。若依彼體即取謂六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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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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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別能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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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持業釋。此名種子者。種子是界義。現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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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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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已說界義至用門義名處。述曰。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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